[40] 这一看法由来已久,如早时强世功教授提出,法律就是对宪法中的一般原则和内容加以具体化,尤其是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化,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必须在宪法之中找到依据。
[75]参见陈景辉:法典化与法体系的内部构成,《中外法学》2022年第5期,第1197—1199页。[51]参见注[4],张翔文,第28页。
这种观点与凯尔森的差别主要在于,由于承认规则能够自证其效力,故宪法的效力无须诉诸假定的基础规范。[32]王锴:合宪性解释之反思,《法学家》2015年第1期,第50页。[49]这一立场在合宪性推定原则中得到明显体现,参见韩大元:论合宪性推定原则,《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第51页。(一)法律层级结构理论与宪法的最高法性质 法律层级结构理论的首创者是默克尔(Merkel),后经凯尔森得到广泛传播。这种通过法体系的构成性来解释宪法的根本性的思路,相较于把根本性等同于抽象性的思路要更有说服力,但它需要回答一个问题,即究竟什么是法体系的构成性内容,这些构成性内容与框架宪法观念就一定不相容吗?它与授权宪法观念就一定能相容吗? 对此本文认为,对法体系而言具有构成性意义的,是能提供法律是否有效之判准的内容。
[45]对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理论的定位、逻辑和效用的批评,参见注[38],李海平: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理论的反思与重构,第1062—1080页。但随后的论证表明,二元论立场支持的框架宪法观念,不仅在价值上不符合民主要求,更因无法说明宪法的根本法性质而不符合宪法概念。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党要在宪法范围内活动。
199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中指出: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全面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今后可以采取宪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解决。[24]习近平总书记上述论断非常具有前瞻性,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中宪法制度的范畴和体系有重要的理论指引作用,可以拓展我国传统宪法学理论体系中所忽视的宪法制度体系的概念、范畴、结构和功能的研究,以现行宪法的五次修改及宪法制度发展和变迁的实践自觉来推动宪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学术自觉和理论自觉。这种修宪活动,背后的修宪动力很显然是来自于对完善宪法制度相关的制度自觉和制度自信。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加强宪法解释方面,宪法自觉仍然存在需要提升的空间,只有在宪法实施方面产生了宪法行动的自觉,宪法制度才能真正地得到发展,宪法的根本法权威才能得到有效发挥。
胡锦涛在讲话中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3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6-37页。
[31]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在中央文件中第一次并提,出现在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2018年11月26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联合发出通知,部署开展2018年宪法宣传周活动。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16]《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1978年12月18日通过),载《人民日报》1978年12月24日,第1版。
[15]1978年《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32] 党的十八大之后,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基础性地位,以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为契机,及时和系统地提出了以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为核心要义的治国理政思想,形成了依宪治理的思想体系,从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角度为加强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充分发挥宪法作为根本法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核心作用提供了明确的理论指引和行动纲领,体现了党和国家制定重大政策中对宪法高度重视的宪法自觉。法治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和监督原则是现代宪法的核心精神,不论是资本主义类型宪法,还是社会主义类型宪法,都无一例外地会在成文宪法文本中明确肯定法治人权监督等宪法价值转化为宪法制度的重要性。以法律草案统一审议工作为例,法律草案统一审议是立法工作中开展合宪性审查最重要的环节,是依宪立法、依法立法的关键阶段。
我们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参见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4年9月15日),载《胡锦涛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32页。
[55]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纵观近几年的合宪性审查工作,每年都有亮点,每年都有突破。参见习近平:《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载《浙江人大》2002年第12期,第8-10页。[58]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2年12月4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74页。[40] 由此可见,1982年宪法历经40年仍然保持着基本制度不变,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在很大程度上与在法治理念下和在政策下始终不渝推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大政方针密切相关。所以说,尽管改革开放之前,新中国的缔造者们比较重视宪法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法作用,但由于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没有在制度上形成有效的宪法运行机制,故导致了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受到了以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作为基本内涵的政治自觉的影响而日渐式微,宪法自觉没有能够成为推动宪法实践发展的制度和精神动力。[57]《李鹏主持召开修改宪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法律界经济界专家学者修宪意见》,载《人民日报》1999年2月2日,第1版。
[32]习近平:《干在实处走在前列——推进浙江新发展的思考与实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第357页。只有个体对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法律权威持积极和肯定的态度,宪法的法律规范特性才具有约束人们行为的功能,所以,信奉宪法、尊重宪法和依宪办事才能为个体形成较好的宪法自觉提供有效的心理支持力量。
我国宪法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50]据上述规定可知,八五普法规划实施工作的重点在于提升公民法治素养,而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公民法治素养中的重要内涵,故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宪法素养是公民法治素养的最核心要义,是增强公民宪法自觉的社会心理支持力量。
[9]在《为什么要讨论白皮书?》一文中,毛泽东进一步强调:就人民政府关于镇压反动派的权力来说,千真万确地是这样的。加强宪法实施案例宣传。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在明确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的同时,对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法律权威也作了充分肯定。据中国知网大数据统计,第一次提到依宪治国概念的正式文件是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于2002年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做的《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增强宪法自觉,加强宪法实施,履行宪法使命,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40]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20日,第1版。
宪法宣誓制度的目的在于强化宣誓者对宪法的崇敬心及依据宪法严格认真履职的责任感,是推动宪法实施的保障制度。无论是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还是建国后带领中国人民继续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毛泽东都高度重视宪法作为根本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宪法思想。
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新民主主义建国理念指导下,1949年9月29日,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在第1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他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现在的顽固派,正是这样。
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29]《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一文是笔者参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于1996年4月13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说研讨会时提交的论文,并被收入会议论文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习近平总书记又从加强党对宪法工作全面领导的角度,对增强宪法自觉、促进宪法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方向性、目标性的制度要求。[47] 总之,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年的宪法实践经验表明,通过不断完善宪法制度、促进宪法发展是有意识形态方面的方向性特征的,宪法自觉必须是自觉地维护我国宪法作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基本特性。毛泽东指出:中国人民在几十年中积累起来的一切经验,都叫我们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人民民主独裁,总之是一样,就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只有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才能保证党领导人民依法有效治理国家。
学术界对宪法文化缺乏自觉还集中体现在对宪法的多价值和综合功能缺乏必要的体认。2018年修宪在第3章国家机构第6节后增加一节监察委员会,共增加5个条文,并使现行宪法总条数从138条上升到143条。
该报告指出:今年是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在五次修宪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1999年修宪、2004年修宪和2018年修宪最大的特征就是将法治人权监察这几个宪法基本价值和基本制度写入宪法,[22]从而弥补了宪法文本在基本宪法制度设计方面的价值缺陷。
宪法能否成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动自觉,首先要看执政党是否尊重宪法、带头遵守宪法。[46]习近平总书记的上述论断正确地阐述了党的领导和宪法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指明了宪法自觉的方向和目标,也就是说,中国宪法实践的自觉是在坚持党对宪法工作全面领导下的思想自觉、理论自觉、制度自觉和行动自觉,离开了党的领导,特别是否认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作用,我国宪法发展就会从根本上偏离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大方向,由此形成的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就不是社会主义类型宪法自身健康发展所需要的宪法自觉,可能就会走上照抄照搬和拿来主义的歪路和邪路。